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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谣,甘肃省已有多人被处罚!

甘肃文旅讯(来源:甘肃公安) 在社会各界全力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之际,一些网民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在网络上发布、转发不实信息,甚至制造谣言,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近日,甘肃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多起利用网络散布疫情谣言违法案件,并对违法行为人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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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红古

2020年1月26日,兰州公安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网上流传“兰州自1月26日0时起出租车停运、所有高速公路封锁、中川机场所有航班取消、全面封城”等谣言信息。经查,1月26日凌晨,李某栋(男、25岁、永登县人)在酒后编造了“兰州市封城通知”等谣言,并发布在其家族群中,随后被快速转发扩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27日下午,红古公安分局在其实际居住地将其抓获。李某栋对其在微信群中发布造谣信息等事实供认不讳。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李某栋处以拘留10日的处罚。


兰州·西固

1月23日,兰州一网民在微博发布信息,故意歪曲官方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人数,嘲讽被感染人员、侮辱政府。1月24日,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将涉案人员李某某在其家中抓获,并移交常住地城关公安分局查处。经讯问,李某某对其在微博上发布疫情造谣信息的事实供认不讳。目前,李某某被处以行政拘留15日。


庆阳·西峰

1月23日,有网民在微信群发布消息称“庆阳市医院发现1例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后官寨村医某某他弟是武汉回来的,也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网安大队接此举报后,迅速会同温泉派出所开展调查工作,经核实系虚假信息。1月24日,西峰公安分局温泉派出所对利用网络散布疫情谣言违法行为人鲜某某进行依法传唤,鲜某某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鲜某某处以行政处罚。


陇南·宕昌

1月25日,宕昌县公安局网安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有一条“各位同仁们,何家堡确诊了1例新型冠状病毒的患者,已隔离,大家还是注意防范,能不出门就不出门”的信息在微信群里被大量转发。经核查,截止2020年1月25日14时全县未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微信群里转发的消息为虚假信息。当日12时,杨某某被传唤到案。经审查,违法行为人杨某某对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杨某某已被宕昌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临夏·东乡

1月23日,马某在“快手”视频中发布一段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不实言论,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东乡县公安局网安大队联合坪庄派出所立即展开调查,并于当晚将马某依法传唤到案。经讯问,马某对自己在“快手”上散布谣言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目前,马某已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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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广河

1月24日,广河县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微信昵称为 “余X”的网民在朋友圈发布信息称“最新消息,三甲集医院发现一例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病例,三甲集药店所有的一次性口罩限购等”虚假不实言论。1月25日,办案民警将马某某传唤至广河县公安局接受调查。经查,马某某在没有核实事情真伪的情况下,在微信朋友圈发表不实信息,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目前,马某已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


庆阳·正宁

1月26日,正宁县公安局网安大队发现,网民巩某在其微博编造“离我家不到五公里的村子已经确诊了2例,隔离11个”的不实言论。正宁县公安局展开调查,并于当日18时将巩某依法传唤到案。经讯问,巩某对其在微博上发布的不实言论供认不讳。目前,巩某被依法处罚500元罚款,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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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高台

1月25日,高台县巷道镇张某利用微信群散布“罗成侯庄出了3例疑似”的谣言;城关镇许某某在收到其工作单位关于取消休假的通知后,编造并在两个亲友微信群中发布内容为“高台县已经有一例疑似病人,近期大家不要再串门,我们休假已取消明天正常上班一定要重视”的不实消息。经查,张某、许某某散布的网络信息均为谣言。1月26日,高台县公安局依法对谣言制造者张某、许某某进行传唤审查。经审查,二人对网络上散布传播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张某、许某某分别被给予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张掖·民乐

1月25日,民乐县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有网民在微信群转发“黄青村目前已出现一例疑似病人,是从武汉上学回来携带冠状病毒,在中医院就诊全家人及接触过的人已被隔离送往兰州人民医院;在中医院就诊期间接触过此病人的15名医护人员也一并隔离被送往兰州人民医院”的信息。经调查,该信息为谣言。民乐县公安局依法对谣言传播者郑某某、王某进行传唤审查。经审查,其二人对网络上发布传播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郑某某、王某分别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天水·清水

1月25日,有网友发微博称:鄂FKB668、浙BL0535两车辆从武汉回清水,车上司乘人员被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清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迅速展开车辆、驾驶人信息核查。

车牌号为鄂FKB668的车辆,于2015年12月由马某从湖北襄阳田某处购买,此后该车一直在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境内行驶,近期该驾驶员及车辆未离开清水县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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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牌号为浙BL0535的车辆,在清水辖区无行驶轨迹,此消息系虚假消息。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定西·安定

1月25日,定西市安定区陈某、姜某二入在未见到官方疫情通报的情况下,在微信群分别传发“安定某宾馆发现2名,某宾馆都被隔离”“武汉来的车,全省高速全部封闭、隔离了72人“两条谣言,并被迅速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安定公安分局对其二人依法进行了处理。


甘肃公安提醒广大群众

不要轻信网络传言

理性对待

不信谣,不传谣

对未经核实的信息不要轻信,

更不要转发和传播,

要做到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

对故意散布、传播网络谣言的,

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惩!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1条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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