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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公安局关于暂停执行机动车尾号限行规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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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减少公共交通聚集出行,降低密闭公共空间交叉感染概率,结合我市道路交通管理实际,我局决定自2月3日(正月初十,星期一)起,暂停执行工作日主城区道路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机动车尾号限行规定,具体恢复执行时间另行公告通知。

货运机动车限行按原规定执行。同时,交警部门将全力保障运送疫情防控物资及医疗器械、人员装备和运输基本生活物资、垃圾清运、特种作业、执行紧急任务的货运机动车通行不受限制,有特殊紧急运输需求的,可联系交警部门(0931-5167000)给予保障。

兰州公安郑重提示:

1、疫情尚未完全控制,请广大市民自觉坚持“非必须,不出行”,最大限度减少与外界接触,保护自己,保护他人,保护全社会!

2、各级警务、医务工作人员正冒着生命危险保护着我们的安全和健康,请广大市民一定放弃侥幸心理,不要因毫无意义的出行,徒增他们的负担和危险!

兰州市公安局

                                2020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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