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广大市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豚和养殖暗纹东方豚加工经营的通知》精神,就禁止经营加工河豚鱼有关事项重申警示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商场超市、农贸市场、批发市场、餐饮服务等单位及个人经营养殖除经国家审核批准的养殖河豚鱼源基地、养殖河豚加工企业生产的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包装产品以外的河豚活鱼、未经加工河豚整鱼及野生河豚鱼。禁止任何商贩擅自收购、经营养殖河豚活鱼、未经加工的河豚整鱼及野生河豚。
二、各类餐饮服务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守法经营,不得违法加工、经营河豚鱼(或其他替代名称)及制品,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确保消费者的饮食安全。
三、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对辖区擅自违法收购、销售、加工经营河豚活鱼、未经加工河豚整鱼及野生河豚鱼违法行为的监管和查处力度。对违法从事加工、经营养殖河豚活鱼、野生河豚鱼(或其他替代名称)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从严处罚;对造成严重中毒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积极鼓励举报违法经营河豚鱼的行为。广大消费者要增强自我防范意识,珍视生命,切勿购买、食用养殖河豚活鱼、未经加工的河豚整鱼及野生河豚。如发现餐饮服务单位有加工、经营河豚鱼的违法行为,及时向本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对接到举报违法经营河豚鱼及其制品的行为,我局将及时依法组织查处。
投诉举报电话:12315
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9日
警示:河豚鱼因含有剧毒河豚毒素,中毒以神经系统症状为主,潜伏期短、发病迅速,极易导致中毒者额神经麻痹。重者因心跳、呼吸停止而死亡,目前尚无特效解毒药物,中毒死亡率较高。每年全国各地因食用河豚鱼引起的食物中毒死亡事故,因此,国家早已明令禁止加工经营河豚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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