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第九批具备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能力医疗卫生机构名单的通知
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卫生健康委,委属委管各医疗机构:
按照《甘肃省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印发<甘肃省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实施方案>的通知》(甘疫防办明电发﹝2020﹞87号)要求,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实验室建设工作,经兰州市红古区人民医院、民勤县疾控中心等30家医疗卫生机构申报,甘肃省临检中心和甘肃省疾控中心组织专家现场验收,以上医疗卫生机构PCR实验室具备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能力,现予以公布(名单见附件)。
截至7月27日,全省共有163家医疗卫生机构通过现场验收且具备核酸检测能力,其中医疗机构126家,疾控机构33家,第三方检测机构4家。
附件:甘肃省第九批具备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能力医疗卫生机构名单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7月28日
来源: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
附件
甘肃省第九批具备核酸检测能力
医疗卫生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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