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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残疾人证的7件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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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残疾人办好残疾人证是残疾人专职委员的职责之一,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改善残疾人民生福祉,依法有序推进残疾人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至关重要。2017年5月27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印发《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并于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管理办法》中有些规定是残疾人专职委员必须了解的。

《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按照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残疾人联合会指定的医院或专业机构(以下简称指定机构)作出的残疾类别和残疾等级评定结论,核发残疾人证,并负责办证原始档案管理。

第十条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残疾人证申办受理、发放等工作下放到乡镇(街道)残疾人联合会。

第十三条规定,多重残疾按所属残疾中残疾程度最重类别的分级确定其残疾等级,具体残疾类别和残疾等级在残疾人证备注栏中逐一注明。

第十四条规定,未成年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所持残疾人证须填写联系人的姓名及联系电话。

第十七条规定,办理残疾人证不收取工本费。指定机构评定残疾类别、等级的费用以及照片等费用,原则上由申请人个人自理;有条件的地方可由当地财政予以补贴,对特殊困难的申请人应协调有关部门予以减免。

第二十三条规定,残疾人户口迁移的,须同时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持证人需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到户口迁出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开具残疾人证迁移证明,残疾人户口迁出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要及时将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的相应信息标注为迁出状态。残疾人凭户口迁出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转出的残疾人证申请表、评定表等档案材料和出具的残疾人证迁移证明,到户口迁入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登记入档。户口迁入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依据迁移证明,在残疾人证备注栏中注明残疾人证迁移日期并加盖公章,同时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完成迁入工作。迁入地残疾人联合会对原残疾评定有异议的,可要求在迁入地当地重新进行残疾评定。户口迁移后超过半年没有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的,原发证残疾人联合会可在残疾人人口数据库中标注为冻结状态,办理迁移手续后改为迁出状态。

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人证申请人或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变更申请人对评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十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市级残疾人联合会申请重新评定,经地市级残疾人联合会同意后到指定的医院或专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如仍有异议,可向省级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由省级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定,该评定结论为最终结论。来源:中国残疾人杂志社《中国残疾人》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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