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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嫌犯逃之夭夭,兰州警方上下联动6小时抓获嫌疑人!

    近年来,交通肇事逃逸类案件时有发生,肇事者将法律的权威抛之脑后。5月12日凌晨5时40分许,兰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群众报警称:一辆甘ANE4**号“飞度”牌小型轿车侧翻在南昌路甘肃省委南大门附近。指挥中心立即指令城关分局、交警支队出警。

    经东岗交警大队调查,当日5时17分许,驾驶人邢某驾驶甘ANE4**号“飞度”牌小型轿车沿南昌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省委南大门附近时,车辆与道路中心隔离栏相撞,致车辆发生侧翻,事故发生后,驾驶员邢某弃车逃逸。

    事故发生后,东岗交警大队立即启动交通事故逃逸预案,在支队指挥中心的协助下,分组开展工作,一组继续现场勘查及周边调查;一组跟踪驾驶人逃逸行迹;一组根据车牌号登记信息前往登记住址堵截并实施抓捕。

    当日12时许,在邢某居住地蹲守的民警发现嫌疑人踪迹。东岗大队立即实施抓捕,在兰州市城关区西北新村某家属院内将驾驶人邢某抓获,并抽血送检。此时,距案发仅仅6小时。

    据邢某交代,其于5月11日晚与朋友聚餐,之后又去了两个酒吧,一晚赶了三个场,确实喝了不少酒。5月12日凌晨5时许,其在驾车回家的路上因操作不当与道路中间护栏发生碰撞,致使车辆侧翻,造成交通事故,邢某害怕交警将其抓获便逃离现场。经相关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显示,驾驶人邢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6.81mg/100ml,目前邢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已被刑拘。

    警方提示: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明知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为逃避事故责任,故意逃离事故现场,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一种违法行为。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自甘肃省公安机关开展“三反一查”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以来,严厉打击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让“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更加深入人心,成为广大交通参与者的行为自觉,要使酒驾醉驾大幅下降,要对公职人员形成强大心理震慑,实现公职人员“不敢违、不能违、不想违”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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