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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公安局关于城区道路机动车限行措施的通告

    为了缓解城区道路交通拥堵,减轻机动车尾气污染,保障城区道路、桥梁设施安全,方便外地号牌车辆来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结合我市目前道路交通管理实际情况,我局决定对城区道路通行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及货运机动车实行限行管控措施。具体通告如下:

    一、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对本市及外地号牌核载不足九人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一律按机动车号牌数字最后一位限行;外地号牌首次到达兰州当日不受尾号限行限制,次日起违反尾号限行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一)下列区域内,工作日(含按国家统一调休工作的星期六、星期日)7:30—19:30按照尾号限行,正常双休日、节假日不受尾号限行限制。具体范围为东岗立交桥以西,南环路以北,武威路、敦煌路、七里河黄河大桥以东,黄河以南范围内各路段及跨河桥梁(含上述路段,南环路、武威路除外),以及北滨河路(雁滩大桥至七里河大桥)。机动车号牌数字最后一位为16的,每月161116212631日限行;尾数为27的,每月2712172227日限行;尾数为38的,每月3813182328日限行;尾数为49的,每月4914192429日限行;尾数为50的,每月51015202530日限行。

    新能源车、出租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及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不受尾号限行限制。

    (二)下列区域内,昼夜二十四小时禁止尾气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以及正三轮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具体范围:桃树坪三叉路口以西(含雁滩区域),南环路以北、西柳沟水厂三叉路口、201省道(西沙大桥南坡坪)以东,北环路以南(含上述路段及区间内跨河桥梁)范围内。

    (三)下列区域内,每日早7:00—晚上20:00时禁止各类教练汽车在以下范围内通行:东岗立交桥以西,南环路、工林路、兰工坪路、晏家坪北路、武威路、西津西路(柳家营十字以西)以北,秀川路以东、黄河以南(含区间内跨河桥梁)范围内(含上述路段)。允许每日1300—1500,教练车就近加气通行。

    二、货运机动车
    (一)核载八吨以上(含)或三轴以上(含)大型货运机动车。
    昼夜二十四小时禁止自桃树坪以及高速公路兰州东、兰州(天水路)出口驶入市区,禁止在桃树坪三岔路口以西,南环路以北,西柳沟、南滨河西路(西柳沟—西沙大桥)、201省道(西沙大桥—南坡坪)以东,北环路以南区域内道路通行(含上述道路、桥梁)。
    南绕城高速通车之前,准许每日0:00—6:00期间经由南环路(塑料厂三岔口—西柳沟)、南滨河西路(西柳沟—西沙大桥)以及北环路绕行,其它时间以及城区其它道路一律禁止通行。南绕城高速通车后,上述范围所有道路昼夜二十四小时禁止通行。
    (二)核载三吨以上(不含)八吨以下(不含)货运机动车。
    每日7:00—24:00禁止在东岗立交桥以西,南环路(东岗立交桥—范家坪)以北,深沟桥、深安大桥、深安路、桃林路(深安路—安宁西路)以东,安宁西路、安宁东路、北滨河中路(七里河黄河大桥—市二院)、靖远路、盐场路、雁滩黄河大桥、南滨河东路(雁滩黄河大桥—雁峡路)以南区域内道路通行(含上述道路、桥梁,南环路、深安大桥除外)。
    (三)核载0.75吨以上(不含)三吨以下(含)货运机动车。
    每日7:00—23:00禁止在天水路以西,火车站西路、白银路、西津东路(萃英门—小西湖立交桥)以北,小西湖立交桥以东,南滨河路(小西湖立交桥—雁滩黄河大桥)以南区域内道路通行(含上述道路、桥梁,小西湖立交桥、雁滩黄河大桥除外)。
    该区域内每日交通高峰期间(7:30—9:00、11:00—12:30、17:00—19:30)禁止所有货运机动车通行。

    (四)市内货运、物流企业要严格执行本通告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商品交易批发市场(物流园区)及货运场站整合外迁的工作要求,抓紧时间,积极主动出城入园。

    (五)军用物资运输以及供电供热、供水供气、邮政运输、医疗卫生、市政抢修、抢险救灾等应急保障车辆不受上述规定限制,但应提前到兰州市政务服务中心,按规定程序备案、申领电子通行证。

    (六)环卫、绿化等专门作业车辆每日交通高峰期间(7:30—9:00、11:00—12:30、17:00—19:30)禁止上路作业,并需提前到兰州市政务服务中心,按规定程序备案、申领电子通行证。
    (七)拉运生产生活必需物资以及从事危化品、渣土运输的货运机动车需驶入上述限行区域的,须符合市政府相关政策规定,提前到兰州市政务服务中心,按规定程序审批办理电子通行证,严格按通行证规定时间和指定线路行驶。
    (八)向市内运送煤炭车辆须按市工信委相关规定统一车型、统一外观标识,提前到兰州市政务服务中心,按规定程序审批办理电子通行证,只准每日0:00—6:00期间按通行证规定路线行驶。
    违反上述限行规定,以及不按电子通行证规定时间、线路行驶的,一律依法予以处罚。
    本通告有效期五年,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此前本局发布的《兰州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城区道路交通流量缓解交通拥堵的通告》(兰公交201319号)、 《兰州市公安局关于调整规范城区道路货运机动车限行管控措施的通告》(兰公交201662号)和《兰州市公安局关于解除外地号牌机动车高峰限制执行尾号限行措施的通告》(兰公交201820号)通告自行废止。  


兰州市公安局  

2018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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