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取得了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重大成果。文物保护法是文物事业的根本性制度,2018年10月,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部署“修改文物保护法及相关配套行政法规”,纳入全面深化改革任务安排。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和重要论述,紧扣新时代文物工作使命任务,在坚持文物工作方针的基础上,将党中央关于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完整写入法律,落实于立法精神与具体条文,体现了鲜明的改革导向,为走出一条符合国情的文物保护利用之路指明了路径与方向。
关于“保护第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历史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宝贵资源,要始终把保护放在第一位。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严格文物保护与基本建设、旅游发展的关系,强调“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把文物保护放在第一位,严格落实文物保护与安全管理规定,防止建设性破坏和过度商业化”。严格文物本体保护原则,规定“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的原则,确保文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的原则,负责保护文物本体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严格周边环境保护要求,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不得破坏历史风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严格行政处罚与安全监管,对造成文物损坏且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将最高罚款额由50万元增加到对单位最高罚款1000万元;明确文物行政部门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进一步强化文物安全管理要求,增加了行政处罚种类、细化了行政处罚对象。
关于“加强管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增强对历史文物的敬畏之心,牢固树立保护文化遗产责任重大的观念,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文物保护法强化文物保护主体责任,建立了文物资源调查公布制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文物普查和专项调查,全面掌握文物资源及保护情况,在文物普查、专项调查或者其他相关工作中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及时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登记公布为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建立了“先调查后建设”“先考古后出让”制度,规定在旧城区改建、土地成片开发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现组织进行不可移动文物调查,及时开展核定、登记、公布工作,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明确规定未经调查,任何单位不得开工建设,防止建设性破坏;在可能存在地下文物的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要组织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将文物分布较为集中,需要整体保护的区域,划定为地下文物埋藏区、水下文物保护区。建立了文物保护规划制度,从纳入有关规划,到编制专项规划,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需要,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建立了未定级文物保护制度,将不可移动文物区分为“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明确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明确管理责任人,履行文物修缮与原址保护审批责任,并对其迁移、拆除等作出须由省级文物部门批准的提级管理安排,纳入法律责任范畴。
关于“挖掘价值”。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挖掘文物和文化遗产的多重价值,加强研究阐释,准确提炼并展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精神标识。法律明确了文物的定义,文物是指人类创造的或者与人类活动有关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物质遗存;延续了对历史文化名城、村镇、街区的定义,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街道、村庄,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强化了对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保护,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对与中国共产党各个历史时期重大事件、重要会议、重要人物和伟大建党精神有关的文物,应当采取措施加强保护。法律明确了文物价值挖掘阐释的总体要求,国家支持和规范文物价值挖掘阐释,促进中华文明起源与发展研究,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升中华文化影响力。明确了对不可移动文物、馆藏文物、民间收藏文物价值挖掘的具体安排,要求为保护不可移动文物建立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管所、考古遗址公园等单位,应当加强对不可移动文物的挖掘阐释,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讲解;鼓励和支持文物收藏单位开展文物展览展示、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等活动;加强对民间收藏活动的指导、管理和服务,要求文物销售单位销售文物、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应当如实表述文物的相关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推动诚信建设。
关于“有效利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对于文化建设来说,守正才能不迷失自我、不迷失方向,创新才能把握时代、引领时代。文物保护法修订坚持守正创新,明确文物有效利用的基本原则,国家鼓励开展文物利用研究,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坚持社会效益优先,有效利用文物资源,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文化产品与服务。对于不可移动文物,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推动不可移动文物有效利用,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向社会开放,合理确定并公布开放时间和游客承载量,积极为游客提供必要的便利。对于馆藏文物,要求文物收藏单位改善服务条件,提高服务水平,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作用,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文化创意等活动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借用、交换、在线展览等方式提高馆藏文物利用效率,并为学校、科研机构开展有关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特别强调博物馆应当采用多种形式提供科学、准确、生动的文字说明和讲解服务。法律明确了文物利用中的禁止性或者强制性规定,规定建立博物馆、文物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改作企业资产经营,其管理机构不得改由企业管理;依托历史文化街区、村镇进行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的,应当严格落实相关保护规划和保护措施,加强整体保护和活态传承,严格控制大规模搬迁,防止过度开发。
关于“让文物活起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在保护好的同时充分发挥文物的作用,让文物活起来,成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深厚滋养,成为扩大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的重要名片。本次修法贯穿着这一重要精神,将文物工作置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广阔舞台,基于保护的主体性、研究的基础性,强化管理力度、利用效度,在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满足人民精神文化生活需求等方面主动作为,推动在新时代更好继承和弘扬文物承载的精神价值。进一步明确让文物活起来的正确导向,立法目的明确提出,“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传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增强历史自觉、坚定文化自信,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进一步完善让文物活起来有关制度,明确规定国家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创新传播方式,对新闻媒体和文物单位相关职能作了规定;明确国家支持开展考古、修缮、修复、展览、科学研究、执法、司法等文物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人类文明交流互鉴。进一步构建让文物活起来的力量格局,压实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法定职责和法律责任,特别是廓清基层治理主体,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明确国家健全社会参与机制,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鼓励引导社会力量投入文化遗产保护。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中国式现代化,是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中国式现代化是赓续古老文明的现代化,而不是消灭古老文明的现代化;是从中华大地长出来的现代化,不是照搬照抄其他国家的现代化;是文明更新的结果,不是文明断裂的产物。新征程上,要以文物工作要求为引领,推进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落实落地,在旧邦新命中奋发有为,发展文物保护事业,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坚持保护为根本,管理为关键,价值为基点,利用为路径,活起来为时代使命,让文物蕴藏的宝贵价值在新时代焕发新生命,在赓续历史文脉中推进文化创造,在传承中华文明中推动文化进步,书写坚定文化自信、增进文明互鉴的崭新篇章。
作者:邓超国家文物局文物古迹司(世界文化遗产司)司长 来源 :国家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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